2023年6月30日,欧盟委员会向WTO的TBT委员会提交G/TBT/N/EU/990通知,拟更新欧盟RoHS指令(2011/65/EU)中的附件III,新增一项新的豁免条款:
用于电气和电子门窗的含有聚氯乙烯废物(以下简称“回收的硬质PVC”)产生的混合物的塑料型材中的镉和铅,回收的硬质PVC材料中镉和铅的浓度分别不超过0.1%(重量计)和1.5%(重量计)。
由2026年5月28日起,从电动及电子门窗回收的硬PVC,只可用于生产符合法规(EC) No 1907/2006附件XVII第63项第18 (a)至(d)点所指明类别的新物品。
含有含铅浓度等于或大于PVC材料重量0.1%的回收硬质PVC的PVC制品的供应商,在将这些制品投放市场之前,应确保其带有明显、易读和不可磨灭的标记:“含铅≥0.1%”。因物品性质不能在物品上标明的,应当在物品的包装上标明。
含有回收硬质PVC的PVC制品的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向国家执法机构提交书面证据,以证实这些制品中PVC的回收来源。有提供可追溯性和可回收成分证明的方案颁发的证书,例如根据EN 15343:2007或同等认可标准开发的证书,可用于证实欧盟生产的PVC制品的此类声明。有关进口物品中PVC回收来源的声明,须附有由独立第三方签发的证书,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同等证明。
适用于第11类,2028年5月28日到期
浙公网安备33020902000404号